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实时动态-医院新闻-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四川省彝医医院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接待医药代表 管理规定
( 2025年6月17日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2023版)》《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 《 凉山州公立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 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 凉中西 医 〔 20 24 〕 163 号 )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或委托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院 工作人员 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预约接待管理
第四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按照 “ 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 等要求,规范接待医药代表。
第五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需提前 一个工作日 填写《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 2-1 )发送至 指定的电子邮箱( Lszzxyjhyu@163.com ) ,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条 由 医院 医学综合保障部 按 邮件 接收日期进行登记,与 医药产品归口部门 对接备案及预约接待事宜,将《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 2-1 ) 分类交医药产品归口部门或指定接待的成员及时进行备案审查 , 预约成功 后, 医药产品归口部门对接预约来访事宜 , 并在接待前向纪检监察室备案;预约未成功的, 医学综合保障部 要及时告知相关医药代表。
第七条 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应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及售后, spd供应链,设备维护维修,医院计划性工作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接待时间定为每周的星期四 ( 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 ), 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 接待地点在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十楼阳光洽谈室( 彝医 研究室 ) ,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一般为 招标 办、设备科、药剂科、医务 科 、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不少于 2人,医院 纪检监察室 及 审计科 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 .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十一条 参与接待 人员根据医药代表的介绍,集体讨论形成接待处理意见, 参与接待的医药产品归口部门的职能科室负责 认真 做好接待记录 注意资料 归档 ,并填写《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登记表》(附件 2-2)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首次来访的 医药代表需向医院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 院 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和科室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和诚信档案》 ( 见附件 2-3 ) ,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建立诚信档案。提供的信息包括 :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
2.照片、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3.岗位职务、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以及提供给本院的相关产品清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6.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医学综合保障部应 建立药品、 医用 耗材和 医疗 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 ,记录企业及其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 和医务人员 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
第十五条 未与医院签 《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和诚信档案》 的医药生产企业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进行接待,严禁擅自进入临床诊疗区域进行医药产品推介活动。 工作 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需与 医院相关部门 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第十 六 条 医药代表和 接待 人员要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十 七 条 医药代表应 遵守 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合法、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第十 八 条 医药代表不得 违规 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 禁止医药代表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工作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 吃请、 旅游等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公司及其代表给予的回扣, 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开单提成,不得违规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 纪检监察室 的监督指导下开展 。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主要责任, 强化现场监督指导,规范接待行为。 相关职能科室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院畅通监督举报方式,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约谈提醒,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存在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药代表违反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限制或禁止参与预约接待。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 《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 凉中西 医 〔 20 24 〕 163 号 )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 .凉山州 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2 .凉山州 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 接待 登记表
3 .凉山州 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1.docx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docx
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docx